五、关于财税和金融
(二十四)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逐步建立转移支会制度。将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下的涉外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改为市与区市县共享收入;今后新办的涉外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均作为共享收入。市财政每年集中一定的财力,区别不同情况补贴困难的区市县;逐步取消区市县财政3%递增上解部分,今年先在县市执行,即以1994年应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在资金调度上,市财政对较困难的区市县适当给予照顾。
(二十五)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区市县在本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可确定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市县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实行先征后返。
(二十六)按有关规定,从今年起不再对乡镇企业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认真执行对中西部地区生产性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允许乡镇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
(二十七)凡居民房底楼须为门面的建设投资,以及在县市和万盛、双桥两区的商业、饮食、服务网点营业用房的建设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减按5%征收。
(二十八)凡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批准的旧城片区改造项目,在其规划红线内,不论原有房屋是否危房,一律扣除原有建筑面积,只对新增面积部分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九)对潼南县和市认定的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报经市地税局批准,自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十)对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从1995年至1997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三十一)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市县经济的发展,用好用活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实行择优扶持。支持区市县利用信贷发展商品农业,市计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市县审定国家扶持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商品粮大县、养猪专业大户等专项贷款,并按程序申报。支持区市县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和科技投资公司,加强规范化管理。搞好城市合作银行的规划和组建工作。
六、关于招商引资和外贸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