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

  (十二)省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市县用于试点小城镇建设。
  (十三)县市根据地理位置对辖区的国有土地可进行分等定级,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示地价。
  (十四)鼓励区市县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四荒”地的拍卖试点。对城市规划区旬的农村集体土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经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可采用使用权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新办、扩建乡村集体企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
  (十五)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乡、村修建中不学教职工住房使用农业集体土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对待。
  (十六)三级以下的市政、建安和园林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区市县审批,报市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区市县初审,市里负责审核发证。
  (十七)按照认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区市县经审批后集资、引资接通断头公路,改造卡口道路路段。
  (十八)区市县的建安工程招投标及质量监督,由所在区市县组织,其中30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的项目及特种工程的招投标,由市里组织招投标和进行质量监督。
  (十九)城区非交通占道的审批和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中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需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主干道临街房屋的综合整洁、游园绿点行道树的维护,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十)区市县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环保审批手续从简;区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有监督执法权,属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小型基础上可以委托区市县审批,报市备案。
  四、关于工商管理和市场建设
  (二十一)巴南、渝北区现行工商管理体制暂不变动。已实行工商分局管理体制的区,工商分局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市工商局主管,区委、区政府协商。
  (二十二)工商部门在收取的农村个体、么营工商户行政管理费在,划出30%给区市县,用于支持发展农村个体、么营经济。
  (二十三)市场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制定市场体系的总体规划,必须充分听取区市县意见。区市县兴建市场的布点,由区市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辖区内生活资料市场和一般生产资料市场由区市县政府对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统一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工商局统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用于市场建设的部分,由市工商部门与区市县政府协调后安排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