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有计划地向区市县转移配套加工、劳动密集型及其它适合区市县生产的项目;重点龙头、拳头产品,要在现有配套加工,有计划地在区市县布点配套;切实把区市 工业纳入全市工业体系统筹规划,在能源、技改和资金等方面通航安排,适当倾斜。市计划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市县审批,报市经委备案。
(六)支持鼓励区市县企业与市属企业兼并、联合、联办。在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市属国有工业小企业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属地化管理。
(七)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委托区市县审批。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切实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集体企业的分立、租赁、兼并、拍卖、合并、转变所有制性质等,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按一定程序核准后,工商、税务等机关方可变更手续。
(八)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策性农转非指标给区市县,用于鼓励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允许区市县在自己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区市县审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手续由区市县公安局办理。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九)在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渝中、江北、九龙坡、南岸、沙坪坝、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区有权参与辖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重大建设基础上选址提出意见,参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拆迁方案的讨论;按照总体规划高速产业布局,兴建工业园区。上述九区除都市圈范围,以及重大工业项目和工业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委托区规划管理。
其它区市县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这些区市县有权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方案和发放“一书两证”;有权组织除省市试点建制镇、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权确定重要地段和辖区内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
对永川、合川、江津三市,市里只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只负责跨区市县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高级以下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涉及安全、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选址及总图审查,其它规划管理由三市承担。支持三市设立重庆规划设计院分院。
(十)根据区市县开发建设的需要,市在国家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内,可将用地计划分解下达一定指标给区市县,由区市县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乡镇企业片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区市县可按年度用地计划一次上报市审批。
(十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出让金30%,新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金(含征地成本费用)70%留给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80%,新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金(含征地成本费用)90%留给区市县。土地出让金按审批权限由市和县(市)分别征收,按比例返还和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