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府发〔1995〕182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
《监管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未健全之前,由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或授权的经营单位履行监督机构职责。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管实施的范围是我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政论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等。
三、市和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市统计体系;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在政府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并结重大的产权纠纷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批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所性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管好企业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