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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应当按照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分别组成政审组,组织各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章 新兵审定、交接输送和接收退兵

  第十七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意见,如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征兵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征兵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在审定兵员中,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择优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均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十八条 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应征公民批准入伍手续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为接兵部队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市)且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应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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