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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重府令第81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藉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严格征兵工作纪律,确保新兵质量。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兵役法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鼓励适龄公民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七条 区(市)县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没有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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