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出售。将企业评估确认后的资产出售给法人、个人及境外投资者。可以采取一次性整体况价拍卖,也可以按折股分散出售。企业出售后,购买者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五)债转股改造。企业债权人将拥有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
(六)兼并。优势企业承担债务、控股、购买或行政划拨等方式兼并小企业。
(七)租赁经营。将企业资产租赁给承租者,承租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并实行担保,按法律规定,签署租赁合同。
(八)托管经营。对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可委托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
(九)嫁接改制。引进境外股东,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引进技术、设备等,与小企业存量资产或增量投入相融合,实行嫁接改制。
(十)破产与解体。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实行破产与解体。其具体办法可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破产;也可由有关各方协议后实施解体。无论破产或解体,都必须妥善安置好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配套政策
(一)按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资金损失、贷款损失等;1994年底以前的扭亏措施费用于企业的技改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转为国家资本金;用于解决职工生活费的财政借款给予豁免。
(二)企业改制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独立经营。凡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免交土地增值收益,留给企业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发展生产。对整体购买资债相当企业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可行政划拨给购买者。
(三)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时新增的资产,在剔除国家的资本投入后,原则上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四)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产权,应一次性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在三至五年内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五)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一部分解决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安置中的难点问题;一部分由国资经营公司或政府授权部门,用于企业发展、支持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六)实行出售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买方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少数未安置的职工可采取多渠道再就业,在企业出售后未就业的职工,三个月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支出可在确定底价时扣除。三个月后,仍未安置的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实行兼并的企业按重府发〔1995〕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