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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
 (渝委发〔1995〕26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
  国有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调整和优化我市国民经济结构,提高国有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现对进一步放活我市国有小企业作出以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一)放活国有小企业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放活国有小企业要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骨干企业、拳头产品,通过产权流动和重组,优化企业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
  (三)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根据小企业的各自特点,坚持生产力标准,大胆探索多种形式的企业改革。
  (四)放活国有小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放活国有小企业,必须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把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转换政府机构职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二、实施范围
  (一)重划企〔1995〕01号《关于公布1994年重庆大中型工业企业(含省和中央在渝企业)名单的通知》和重划企〔1995〕02号《关于补充颂1994年度重庆市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范围之外的国有工业企业。
  (二)其它行业由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国有小企业。
  三、放活国有小企业的主要方式
  (一)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企业将产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重新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公司名称进行工商登记。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三)融资性租赁。将企业资产出租,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产权的逐步让渡。承租者可以是个人、合伙者或企业法人,但应具备一定资格和承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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