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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一)凡带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房地产抵押,向房管部门申办抵押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且无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国土部门申办抵押登记。
  贷款购买房地产并以预购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由抵押人(购买者)、抵押权人(金融机构)、担保人(开发商)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抵押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具备共有人全体成员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应以抵押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十二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现值。
  若干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为不可分担保物权。
  第三十三条 已经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改变用途时,必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抵押权人可向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房地产,并由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六条 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拍卖该抵押房地产之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相关的应纳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给抵押人。

第六章 房地产典当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典人将房地产让与承典人占有、使用,由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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