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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失效]

  四、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有单位履行本通告第三条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市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行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劝告吸烟者、不制止吸烟行为、造成被动吸烟者不满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又不听劝告者,由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处以50-100元的罚款。易燃易爆禁烟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禁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处罚。
  七、对拒绝、阻执法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可根据本通告自行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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