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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天空中成绩突出;
  (六)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以上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政府表彰。
  第六条 奖励考核评比办法:
  (一)区市县扩林防火指挥部推荐本辖区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并如实填写“森林防火先进事迹申报表”,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二)报市政府表彰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同级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及时适当;
  (三)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打靶、试炮、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犯《森林防火条例》及本办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心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担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以大报小者,除取消评奖资格外,对主要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区市县每年度森林火灾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由市护林指挥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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