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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府发〔1995〕135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奖励与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和森林防火难易程度,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火险类区:
  一类火险区:江津市、永川市、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北碚区(含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璧山县、铜梁县、长寿县、綦江县、大足县;
  二类火险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合川市、荣昌县;
  三类火险区:潼南县、大渡口区、双桥区。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条件由市扩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一类火险区当年内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二类火险区当年内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未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含一般火灾,下同);三类火险区连续两年内,每年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无一般以上火灾者,每年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表彰;
  (二)一、二类火险区连续三年、三类火险区连续六年达到上述控制指标要求者,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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