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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对自愿兼并困难企业并要求实行免息、停息政策的企业,由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各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的在关材料。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首先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核查,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教导员办事处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上报各专业银行总行商财政部审批。
  五、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间的兼并,土地实行行政划转,减半收取变更登记费,对首次改变被兼并企业土地用途或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兼并企业免交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在内的各种费用,并将其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富余人员安置和发展生产。
  六、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间的兼并,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减半收取登记费用,免交其它费用;其依法变更公房租赁合同,原租赁条件维持不变。
  七、优势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免收工商变更登记费。
  八、实行工效挂钩的兼并企业,兼并的当年将被兼并企业的工资总额在基数外单列,实报实销;对被兼并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低于兼并方的,三年内逐步达到兼并方的工资水平。
  九、兼并企业原则上要接收被兼并企业全部职工,对其中确需进行转岗培训后才能上岗的,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准,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给兼并企业转岗培训费;经市就业管理局核准,可以将被兼并企业不超过2%的职工实行“社会失业、企业管理”,并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比照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一次性拨会失业救济金给兼并企业用于安置富余职工或发给职工个人让其自谋职业。
  十、对被兼并企业历年欠缴的退体养老统筹费,由兼并企业支付确在困难的,报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十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兼并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交(含国防工业)、财贸等系统内企业之间的兼并;相应由市经委、市财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系统、跨地区的企业兼并,由市体改委负责牵头协调。
  自1995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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