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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公民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死亡后医疗抚恤费用处理意见》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公民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
 死亡后医疗抚恤费用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5〕12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民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死亡后医疗怃恤费用的处理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公民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死亡后医疗抚恤费用处理意见

市政府:
  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公民自学维护社会秩序,表彰公民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根据《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死亡后的医疗、抚恤费用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见义勇为的认定,由所在区、市、县公安机关审查,报同级见义勇为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或同级人民政府认定。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职工同等对待,其医疗费和抚恤费由所在单位开支。单位还可按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一次性补助。对其中特别困难的企业职工,经所在地区、市、县见义勇为办公室严格审查后,由同级财政和见义勇为办公室给予适当补助。
  三、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抚恤,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族部门组织治疗,并按有关规定评残、抚恤;评残后的医疗待遇按同等革命伤残人员的医疗规定办理,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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