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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自建住房的,每人按照住房安置标准和当时当地平均建安造价的50%予以补助,并按照当地宅斟地标准划拨宅基地。
  第九条 因分期征地一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的,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与后农转非的一并安置住房。
  户口分别在两个经济合作社的夫妻,同时农转非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农转非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合作社建有住房的,在农转非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十条 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或已婚未育的,可申请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增购一个自然间的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成年子女因轮换(顶替)等原因参加工作,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经审核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适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适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按本规定安置住房。
  征地前非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又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本规定第五条的安置标准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安置住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一般装修、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
  每宗征地安置住房的建安先进集体,由建房单位在住房安置前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向农转非人员或其代表公布。
  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所涉税(费),参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住房有条件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农转非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农转非人员应与住房安置单位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办理完安置住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的,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农转非人员安置住房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由被安置信户共同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住房安置的决定或行政机关工作售货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的,按照《重庆市征地拆适裣安置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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