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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府发〔1995〕122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具有在籍常住户口,房屋在征地拆适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的未农转非人员;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
  (三)住房在征地范围内,但其房屋经批准可不拆迁的农转非人员;
  (四)租有政府公房居住的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 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采取以优惠购房为主,租赁公房与自建住房为辅的方式,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18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六条 优惠购房:农转非人员购习安置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风扇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租赁公房: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低于安置住房风扇费,又无能力补足差额的,可按租赁公房办理。待具备购买能力时,按农转非时的住房安置规定,补办购房手续,租赁公房终止.
  租赁公房的租金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第八条 自建住房:零星征地和无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住房的,由农转非人员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由农转非人员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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