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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依据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在年度考核中补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五)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六)受理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未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3-5人。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行产生,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由本部门人事处(科、股)承担,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考核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对被考核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四)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五)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六)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七)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将《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考核工作总结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将本地区的考核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汇总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考核担任县级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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