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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监察暂行办法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或《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城镇居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农村居民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一)依法应办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擅自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不动产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随之转让的;
  (三)擅自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建房屋按比例分成的;
  (四)擅自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
  (五)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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