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土地监察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监察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5〕101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市和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市土地监察大队是土地监察执法专职队伍,具体承办执法任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监察。
  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搞好土地监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合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查处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监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权。监督征地测算、交拨土地、项目用地验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等活动;
  (三)调查权。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四)制止权。对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可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再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责令自行拆除,直至强制拆除继续违法修建部分建筑的措施;
  (五)处罚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其他处理;
  (六)处分建议权。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土地监察人员进行土地监察,依法行使职公时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