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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
 征地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5〕95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妥善解决建路征地中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以下简称农转非)的安置问题,现就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农转百有关规定通行如下:
  一、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业合作社土地被全部征有后,该社人口全部农转非。
  (二)农业合作社土地被部分征用后,所剩计税面积人均粮地不足267平方米(四分),菜地不足200平方米(三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部分人员农转非。
  二、征地实行农转非的人员,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包干实施办法》(重办发〔1994〕9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安置费计算后,参照《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规定的标准补足其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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