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
 发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结社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必须按本办法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社会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活动,受法律保护,全体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论局和各区市县民政局。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成立全市性和跨区市县的社会团体,由市有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各区市县的社会团体,由区市县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赂区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第七条 全国性、全省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在本市设立会赴、派出或分支机构,应当持原登记管理机关证明文件,向市民政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全市性社会团体在区市县设立派出或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民政局批准,接受当地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八条 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反映成员意志的章程;
  (二)有负责人和20名以上成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地址;
  (四)有必要的资金或经费。
  学术性社会团体还应当有学科带头人。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