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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试行)

  (二)沟通与当地政府(或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必要时,通知电信部门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实施通信保障。
  (三)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通知有关领导到市政府值班室或指定位置,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问题。
  (四)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建议。
  (五)市政府领导到现场,由值班室报告现场状况和主要问题;及时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新闻单位。
  (六)提请领导对事件的新闻报道提出要求,并通知有关单位。
  (七)如需铁路、民航、长航支援,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与重铁分局、省民航管理局、重庆长江轮船公司、西航重庆公司联系。
  (八)如需部队支援,根据市政论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值班室统一与重庆警备区、驻渝集团军司令部值班室联系,同时报省政府值班室。
  四、国务院认定的下列特别重大事件(事故),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件(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民航客机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事故;
  (二)发生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我市境内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四)公路和其它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五)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
  五、省政府认定的下列特别重大事件(事故),由市政府或省抽口管理部门组织事件(事故)调查组。
  (一)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的事故(死亡40人以下);
  (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其他性质告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
  六、市政府认定的下列重大事故,由各区市县政府或市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件(事故)调查组
  (一)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次造成3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故)。
  七、特别重大事件(事故)的处理,由组织事件(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被授权的部门负责。 属市认定的重大事故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法定审批部门审批结案,结案时限为事件(事故)发生后9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属国务院、省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结案时限为事件(事故)发生后120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
  八、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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