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准乱审批宣传品。政治性、社会性宣传品的内容由张挂张贴单位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商业性宣传品的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在张贴栏以外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位置和期限,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定,中心转盘周围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办公室确定。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涉及场租的应办理场租手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
对越权审批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审批单位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可给予经济处罚。
七、对宣传品张贴张挂等的清理和整治和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全面统筹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结合“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日常清除清理和监督管理。
工商、城建、城管、卫生、公安、房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和市、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宣传品张贴张挂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通告的贯彻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以及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队伍均有权依法处理,但不得重复处罚。
违反本通告不接受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和需管监察队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组织)可以书面通知邮电企业协助暂中断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宣传品中提供的电话、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线路;违法者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清洗违章宣传品后,方可由执法部门(组织)通知邮电企业重新开通通讯工具。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等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调整管理的户外宣传品,是指下列临时张贴张挂涂写的简易宣传品:
(一)政治性宣传品,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令及各类思想教育为内容的文字资料、标语;
(二)社会性宣传品,即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和重要节日、纪念日的文字资料、标语;
(三)一般性宣传品,即关于换工、换房、寻人寻物、征婚、招工、招生等事务的文字资料、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