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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城区户外宣传品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3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20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
 (重府发〔1995〕86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等通告如下:
  一、不准乱张贴宣传品。宣传品应当贴入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对在公共场所、行道树、建(构)筑物等处乱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按每张(幅)宣传品处以50元-200元罚款,其中对乱张贴性病诊治广告的从重处以罚款;限期内未清除的,可以代履行(费用由违章当事人承担,下同)
  二、不准乱张挂宣传品。张挂条幅、横幅宣传品,经指令后应当规范张挂,不得在行道树上拴拉,不得在主干道过街张挂。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的,并可对非商业性宣传品按每幅处以50元-200元罚款、对商业性宣传品按每幅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限期内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也可以代履行。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对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的墙体、护坡、行道树、柱头、门窗、线杆及其他建(构)筑物上直接涂写绘画宣传品及其他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恢复原状的,可以代履行。
  四、不准乱摆设标牌标志。临街的门窗、地面、公共设施上的各种标牌、标志,按市、区人民政府和在关部门和容貌标准要求规范摆设。对乱摆设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块(张)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限期内未拆除、恢复原状的,可以强制拆除或没收,也可以代履行。
  五、不准超时限张挂宣传品。纸质宣传品张挂期限不得超过5日,其他宣传品不得超过30日(运动场、展销会场、交易会场等场所的宣传品除外)。张挂者必须按批准的期限张挂,并在宣传品上标明张挂起止日期,期限届满须自行拆除,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也可以代履行,并可按日处以20元-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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