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六、本费额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评估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
│ │ │ 甲 │高层720 │ │ │ 甲 │ 260 │
│ │ │ │多层480 │ │ ├────┼────┤
│ 1 │ 钢混 ├────┼────┤ │ 木柱 │ 乙 │ 180 │
│ │ │ 乙 │高层6605│ │ 穿逗 ├────┼────┤
│ │ │ │多层440 │ │ │ 丙 │ 120 │
├──┼────┼────┼────┤ │ ├────┼────┤
│ │ │ 甲 │高层660 │ │ │ 丁 │ 80 │
│ │ │ │多层440 ├──┼────┼────┼────┤
│ │ ├────┼────┤ │ │ 甲 │ 200 │
│ │ │ 乙 │高层580 │ │ ├────┼────┤
│ 2 │ 砖混 │ │多层400 │ │ │ 乙 │ 160 │
│ │ ├────┼────┤ 6 │砖条夹土├────┼────┤
│ │ │ 丙 │ 340 │ │ │ 丙 │ 120 │
│ │ ├────┼────┤ │ ├────┼────┤
│ │ │ 丁 │ 280 │ │ │ 丁 │ 80 │
├──┼────┼────┼────┼──┼────┼────┼────┤
│ │ │ 甲 │ 360 │ │ │ 甲 │ 160 │
│ │ 砖柱 │ 乙 │ 320 │ │ │ 乙 │ 120 │
│ 3 │ 砖墙 │ 丙 │ 260 │ 7 │ 捆 绑 │ 丙 │ 80 │
│ │ │ 丁 │ 180 │ │ │ │ │
├──┼────┼────┼────┼──┼────┼────┼────┤
│ │ │ 甲 │ 260 │ │ │ 甲 │ 120 │
│ 4 │ 石造房 │ 乙 │ 200 │ 8 │ 土 墙 │ 乙 │ 90 │
│ │ │ 丙 │ 100 │ │ │ 丙 │ 60 │
├──┼────┴────┴────┴──┴────┴────┴────┤
│ 备 │1、本标准重置价格是按本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
│ │2、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
│ 注 │3、房屋建筑在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为高层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