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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
 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府发〔1995〕8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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