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
(重府发〔1995〕6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为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52条主干道(详见附件)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设置经营性摊点、修车、洗车、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章停车等非交通占道。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在5月1日前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主干道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的各类经营性非交通占道进行清理整顿,市及区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当地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其中,对原已批准的所有经营性非交通占道,一律无条件拆除,由原批准部门收回批准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三、因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52条主干道以及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临时占道的,必须从严控制,由市、区的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审批。
四、城区其他道路的非交通占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市、区城建、公安等部门谁后负责审批,其中城区临时摊区(摊点)设置的具体要求按《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另文下发)办理。
五、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由区政府全面负责,衽区政府管理责任制、市政府监督检查责任制。
公安、城建、交通、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和市、区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城区道路的管理。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通告的实施进行直辖市、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依法从重处罚;在清理整顿期间,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可从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汉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