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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的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城管、卫生和环保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
  (五)从事射击、探险、攀登、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水下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活动的,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严格审查,以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治安许可,经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查合格,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立项时审批部门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市体育项目发展规划布局征求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
  (一)国内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
  (二)跨地区或市以上范围的临时性体育活动;
  国家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以下体育经营活动,应报所在区市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备案。
  (一)市级以下(不含市级)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表演及为此而进行的经纪活动;
  (二)在区市县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或活动,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四)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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