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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四)收集、记录并保存现场的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等物证;
  (五)绘制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现场环境、空间几何尺寸及相关物件的有关情况以及相互关系;
  (六)勘验人员应如实填写现款勘验记录、注明勘验时间,有关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及勘难事人员应在勘验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
  企业发生作废事故后应根据伤亡程度、不同属别分别按以下要求组成调查组。
  1、企业发生一次轻伤9人以下,由企业组织调查;
  2、企业发生一次轻伤10人以止或重伤2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企业为主,主管部门参加组织调查,乡镇企业由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
  3、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1)乡镇、街道企业由其乡镇、街道相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2)区、市、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3)私营、三资企业和市属小型企业由其代管、归口的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4)市属以上大、中型企业以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参加组织调查。
  4、企业发生中欠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其属别分别由区、县级或市级主管、代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含中央属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5、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6、跨地区、多因素、多边关系、多方责任的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八条 凡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工会应派员参加调查,并邀请有关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有书面记录。
  发生事故的单位(除牵头组织调查的大、在型、企业外),应指派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联络员配合调查,但不参加调查取证和事故分析。发生事故的企业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并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第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确保材料真实可靠。调查取证材料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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