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支持50强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使其主导产品上规模、上水平、上质量、创名牌产品。符合重庆名牌产品条件的,优先评选“重庆名牌产品”,并向国家推荐。
(十六)支持50强企业推选GB/T19000系列标准,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做好帮助指导和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对假冒50强企业主导产品的不法行为,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纳入打假治劣的重点,严肃查处。
五、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
(十八)进入50强的工业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每年定期编辑出版50强企业宣传资料,集中宣传50强企业的成功经验,并作为重庆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材料。
(十九)连续三年进入50强的工业企业,其厂长(经理)经有关部门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优秀企业家”或“重庆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十)根据《重庆市竽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由财政拨出200-300万元建立重庆市厂长(经理)奖励基金。符合奖励条件的50强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获得市人民政府的一次性重奖。
(二十一)对50强企业其些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厂长(经理)、市政府可予以单项奖励。厂长(经理)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工考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六、充分发挥50强企业“优势企业群”的带动作用
(二十二)实行“1+1”对口扭亏。将有资产联合或有产品联系的亏损企业作为50强企业的对口帮对象,由市扭亏增盈办公室、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协调结对。市财政安排的氯亏措施费要向50强企业对口扭亏的企业倾斜。市政府对帮助实现对口扭亏的50强企业领导集团或直接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重庆市厂长(经理)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十三)支持50强企业以资产联合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产权重组、资产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联合我市其它国有企业和区市县企业、乡镇企业乃至私营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待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其它
(二十四)保持50强企业领导集团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十五)为加快50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保护企业及其领导集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50强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事件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