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有关综合部门要积极支持50强企业参与对外经贸活动,帮助具备条件的50强企业获得直接对外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从事对外经贸活动。
(五)市经委、重庆电业局、市三电办、市天然气公司要根据50强企业实际用电、用气情况、逐户核增用电用气指标,优先保证50强企业的需要。
(六)铁路、长航、港口等有关部门在平衡运输调度方面要优先保证50强企业的需要。
(七)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50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八)对50强企业中使用地方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历史俩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核批准,核消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改贷款为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对50强企业中使用中央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历史债务,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核消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改贷款为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九)对由于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政策性亏损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按有关程序批准,实行挂帐停息。
(十)企业归还长期借款暂有困难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展期归还。在展期期限内,银行不加罚息。展期期满后,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增加50强企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50强企业规模经济效益。
(十一)银行增加的工业贷款应向50强企业倾斜,对50强企业的短期贷款余额要以上年底为基数,根据生产、销售、贷款回笼及效益的增长每年有所增加。市人民银行及各家专业银行对50强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要按季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市工考办。市工考办对50强企业的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运行情况按季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科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及各家专业银行。
(十二)50强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工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市里优先批准其立项建设,对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纳入全市重点建设计划,平衡建设条件和资金。
(十三)围绕50强企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经委等综合部门要加快制定优势产品发展规划,全力支持50强企业瞄准世上规模,保持优势。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包括配套的铺底流动资金由各家专业银行优先保证。
(十四)充分发挥科技对企业的导航作用。市科委集中的科技发展基金,要优先向50强企业的科技开发倾斜,使50强企业的主导产品始终保持旺盛的市场竞争力。
四、全力支持50强企业争创名牌活动,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