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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南建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南建材交易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5〕2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鉴于西南建材交易市场已与重庆建材市场合并营运,市政府决定,对原《西南建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暂行规定》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重府发〔1993〕137号和重办函〔199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南建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南建材交易市场(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和会员企业、进场摊位经营者等交易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实行现货与中远期合约交易相结合,并逐步引进期货交易机制,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
  第四条 市场实行业主负责制。以重庆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投资方,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场企业法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建材局及重庆市建材局、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重庆市计委等单位联合组成。
  管委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修订市场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以及对市场进行组织、指导、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履行国家建材局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对市场的监督和对市场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职责。
  第七条 市场董事会由各投资方和会员代表组成。董事会是经营管理市场交易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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