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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5年可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要逐步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七)取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控制标准执行,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应付价款5%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个人和单位按购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房改政策性资金管理,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资金的宏观调控,监督使用。售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必须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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