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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六条 经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计委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军队、石油、外贸出口六个用油大户的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成品油仅限于自用,不准对外销售。
  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在渝单位只能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能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市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凡国家安排的专项用油,使用单位要按规定使用,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经销。
  第十二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一)在1995年1月31日前,本市凡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要向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报告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在1995年2月28日前,完成成品油经营业务单位的清查列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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