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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
 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4〕237号 1994年12月2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成品油市场,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项重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搞好。

           重庆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重庆市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四条 整顿的范围是: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第五条 成品没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机构及管理制度,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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