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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失效]

  (二)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退养安置对象确有能力自力生活,由本人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将安置费等额,分成两份,一半发给本人,作为自力生活补助费,一半按前项办法办理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
  (三)用地单位安置。用地单位与农转非退养人员签订安置协议,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退养安置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归己。在储蓄保险期间,如遇重大疾病、伤残、家庭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或已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5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交有效的担保证明,可向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申请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本金。
  第二十七条 抚幼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抚幼人员的父母为就业安置对象的,由其父母抚养;
  (二)抚幼人员的父母为退养、病残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发给抚幼安置费。
  (三)抚幼人员的们母有一方为就业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减半发给抚幼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病残安置由国土部门将安置费全额拨付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统筹安置。
  第二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由国土部门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待其安置时,由民政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农转非人员中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人员,按征地时的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作为就业、退养、抚幼或病残安置对象,计收相应的安置费用,交由劳动部门管理,待其安置时,再按实际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计为相应的安置对象,并由劳动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第三十条 农转非人员就业、退养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病残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费标准计算。
  抚幼安置费用,按抚幼对象的实际年龄至18周岁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国家统招统分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抚幼安置费用,按征地时至毕业时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补助费标准计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非法批准或越权批准征用土地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无效,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非法批准或非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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