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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失效]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
  (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成片征用,应视建设进度,由国土部门划拨或出让;
  (三)新辟交通线路、兴办重大公共事业等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集体土地实行预征。预征土地,应向被预征单位支付不低于总补偿费5%的预征费。
  第九条 征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年度建设计划或土地开发整治计划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国土部门受理征地文件后,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界定拟征范围,测算征地费用,并拟定征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征地通知书。
  第十条 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或联合办理的原则进行,并实行统征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制度。统筹基金来源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拆迁

  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迁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在人员安置、补偿兑现后1个月内自行搬迁;
  (二)经确认需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补偿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搬迁;
  (三)属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搬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或安置用房交付后15日内自行搬迁;
  (四)违法占地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租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国土部门限期无条件拆除。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企业拆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居住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住房。
  第十四条 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进行。具体住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人提前搬迁进渡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过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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