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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鼓励出国
 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4〕203号 1994年10月15日)


  现将《重庆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渝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重庆参加经济建设,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科学技术、管理知识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获得国(境)外大专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具有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以上统称出国留学人员,均可申请来重庆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重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重庆工作的接待、咨询、调整安置、协调、服务和管理等项工作。
  第四条 来重庆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重庆市人事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护照;
  (二)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
  (三)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有关论文、成果证明以及成绩单的复印件;
  (四)国内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重庆工作,按“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集体、乡镇、私营、股份制企业或“三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本市有关单位和省、中央在渝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工作。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来重庆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资金来重庆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重庆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作短期居留;可长期受聘,也可短期应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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