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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屠宰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禁止无证无照和一证多点屠宰经营。
  国有宰场厂、肉联厂屠宰生猪,不再办理定点屠宰审批手续(另设的屠宰场〔点〕除外)。
  第八条 定点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兽医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保证肉品质量,提供良好的生猪屠宰服务。
  第九条 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凭农牧部门的防疫机构出具的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制发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收购和屠宰生猪。无证和证物不符的,须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购和屠宰。
  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点)检疫检验工作由农牧部门设立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疫检验人员应到定点屠宰场(点)及时对生猪和肉品进行检疫检验。保证检疫检验质量。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厂方负责,由具农业部统一制发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接受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检疫检验必须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重庆市动物肉类检疫检验技术规范》。支持按一猪一证,证货同行,凭证上市销售的要求。对合格的生猪胴体应加盖兽医验讫印章,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经检疫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生猪及猪肉,应按兽医卫生规程由定点屠宰场(点)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职工食堂等用肉进肉单位,应加强对肉类卫生质量的管理,不得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猪肉。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点)禁止屠宰、加工、销售下列生猪及猪肉:
  (一)疫区(点)的;
  (二)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
  (三)使用过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采取注水等办法降低猪肉质量的;
  (五)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第十四条 屠宰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对已验证查物符合要求的生猪和猪肉,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经营者有权拒绝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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