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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府发〔1994〕191号 1994年9月26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
  (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
  (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整治后出让的,扣除拆迁安置整治成本后为出让金;未承担地上物拆迁出让的,以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为准。
  (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经核业的实际征地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经整治后出让的,出让总价金扣除征地、整治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包括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县龙溪镇、人和镇、巴县西彭镇、渔洞镇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地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包括统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让金的分配比例为市级70%,区县级30%(市政府筹集大型市政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时另有规定除外)。
  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出让的,原则上按出让综合价金总额计算,市级30%,区县级70%(含征地成本和区县所得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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