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商投诉电话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有关外商投诉的文电记录、录音磁带等,应妥善保存,建立外商投诉电话档案资料。
办理要限
九、外商电话投诉的受理范围:
1.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中举报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境外投资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故意刁难外商的行为;
3.境外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求市政府尽快协助解决的有关事宜;
4.受理外商对投资方面的咨询;
5.凡属已由各级司法部门受理的各种案件,外商投诉电话原则上不再受理。
十、外商投诉电话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有权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交办外商投诉的事项,并代表市政府行使监督办理的职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外商投诉的处理情况。
十一、外商投诉电话事项凡涉及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涉外经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转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负责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外商投诉电话值班室。
办理程序
十二、外商投诉电话由市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设专人接办。重要情况反映,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开放办公室通报情况,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处理。一般投诉电话,由外商投诉电话值班室直接交办处理。
外商电话投诉记录所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汇总一次,报送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十三、外商电话投诉情况,属上行报告传递程序和传递程序和传递范围,由分管处长决定。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传递程序和扩大传递范围。
十四、外商电话投诉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回复制度,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和回复投诉人。
十五、外商电话投诉的事项,属下行交办程序,按市政府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办理,原则上只交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