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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应计算为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部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列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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