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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市级企业所得税(不含集体、私营企业)、市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市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基建设还贷收入、其他收入、交通重点建设附加等四项收入,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50%。
  2.区市县级固定收入“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区市县级企业所得税(含集体、私营企业)、区市县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区市县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新开征的遗产与赠予税。
  3.市与区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25%由市与区市县六四分成,即市15%,区市县10%;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五五分成;房产税市与区实行五分成。
  4.对市直接征收的涉外企业以及期货交易缴纳的流转税为市级预算收入。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另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三线内迁企业搬迁应调整体制基数。我市三线迁渝企业的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划转数额相应调整有关区市县和市级的基数。
  (三)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按照中央核定税收返还基数的统一口径,市对区市县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确定市对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1994年后上划收入达不到基数或核定的增长幅度,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中央按1:0.3系数返还地方的增量,按市与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和增长幅度,分别挂钩。
  (四)原体制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市对区市县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区市县的上解按1993年决算体制上解数继续递增上解,递增率暂按3%确定。
  (五)操作办法。
  1.固定收入按体制规定的级次分别缴入市分金库和区市县支金库。
  2.共享收入采取征收时一张税票缴入区市县支金库,在支金库办理分成的办法。
  3.鉴于年度执行中调帐难度较大,1994年度仍按重庆市财政局明传电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由市与区市县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结算,结算方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从1995年起,按新方案解缴入库。
  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必须硬化预算约束,努力增收节支,不得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市与区市县应按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推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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