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重府发〔1994〕174号 1994年9月12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市的宏观的调控能力,并适应企业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元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的统一方案,本着既要有利于市政府对钱市财政经济宏观调控,又要有利于发展区市县经济,促进财权和事权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全市统一的分税体制基本框架,并做到规范和简便易行,制定分税制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财权和事权结合起来,使市与区市县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适当集中财力,提高市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
(二)坚持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市与市县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发挥各级政府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坚持规范、简便的原则。为了有利于分税体制的规范运行,市对区市县实行统一的分税制模式,在操作上力求简便易行。
(四)坚持双轨运行的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不改变,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原体制对区市县的补助继续执行,原体制区市县体制上解采取递增和解办法。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政府主要承担市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市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市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以及调整个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区市且政府主要承担区市县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支出,价格补贴以及促进区市县经济发展的需支出。
(二)收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