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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
 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办发〔1994〕73号 1994年8月28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流动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我市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人事部的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坚持平等竞争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择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半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指除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具有人才智力流动服务功能的各类机构(含具有人才智力资源调节配置功能的各类市场,下同)包括:
  1.国家机关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社会团体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3.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4.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五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名称规范:名称的第一部分是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名称;名称的第二部分是“人才流动服务”六个字;名称的第三部分可以是“部”、“所”、“站”等;其他服务机构的命名一般采用“站”。
  例如:
  ××局人才流动服务部;
  ××协会人才流动服务部;
  ××大学人才流动服务所;
  ××街道人才流动服务站。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以“中心”命名,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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