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户规则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资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装设、移动电信通信设备,不得在机线设备或话机上私装副机、附件、无绳电话或复用设备,不得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将中继线改为普通电话。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转让电话租用权,不得私自设立公用电话经营市内、长途电话等电信通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用户变更名称、地址、帐号等,应及时向电信通信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当地有关单位和群众搞好护线联防,开展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电信通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使电信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配合、支持电信通信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电信通信设施正常使用和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用电话亭及其他电信通信设施投掷杂物或未经市电信通信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设施上张贴广告、启事及其他宣传品;
(二)在通信电杆、拉线、塔架、标桩等附属设施上攀登、拴牲口或搭线挂物;
(三)在距离通信电杆、拉线、塔架五米内挖沙取土,以通信电杆、拉线塔架等设施为支撑点建房搭棚,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三米、天线周围两米内建房搭棚;
(四)在设有地下管线标志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腐蚀性物质以及在两侧各一米内建房搭棚、各三米内挖沙取土、开沟掘井或设置烘粪池、畜禽圈(场),市区内各0.75米、市区外各1.5米内种植树竹;
(五)在影响正常使用和可能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烧荒、烧窑、爆破等;
(六)在设有水底通信管线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爆破等危及水底通信管线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