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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42元,退休人员解决20元,退职人员解决15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36元,退休人员解决15元,退职人员解决15元;
  (5)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36元,退休人员解决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解决10元;
  (6)以上人员增加的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除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的部分以外,企业可以视其经济情况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足。
  3.未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用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按市政府重府发〔1994〕40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本通知后,我市今年不再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以及过去在我市按行业、按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统筹所结余的基金,都必须作为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由市社会保险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以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确保这次调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增加离退休金的报批办法
  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办理增加离退休金的退职生活费,应统一填报花名册(具体办法另定),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支付时,可向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动用,市级结余基金。
  八、这次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力紧张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骓,而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结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由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我市还在积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以进一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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