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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8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元。
  4.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其领取退职生活费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2元。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市属以上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区(市)县属及其以下企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二、已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的,其离退休退职人员可以纳入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范围,按规定增加离退休金中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资金解决办法
  1.根据我市国有企业退休费统筹基金的征集和结余的实际情况,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
  (1)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由企业在费用中自行列支。但对按法定程序宣布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
  (2)从1994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项目,暂不调整征集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
  2.根据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征信,结余的实际情况,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由企业在费用中自行列支。从1994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解决。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100元,退休人员解决40元,退职人员解决3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退职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51元,退休人员解决30元,退职人员解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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