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4〕125号 1994年6月9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府发〔1994〕80号)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范围和标准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起,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其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6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