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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意见的通知
 (重府发〔1994〕125号 1994年6月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府发〔1994〕80号)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范围和标准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人员,从1993年10月起,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8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其领取离退休金的当月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6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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