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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决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4〕130号 1994年6月9日)


  认真贯彻藩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对于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工作。
  一、深刻认识政府法制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本质是法制经济,要实现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的转换,迫切需要用法律来引导、推进和保障,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重视体制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制化,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在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做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要用改革精神,改进政府法制工作,坚持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统一,使政府法制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发展、稳定”这个大局,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加快立法步伐。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和部门依法规范的行政措施,是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规范、制约行政行为的客观要求,应当用为一件大事来抓。当前,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统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工作,区别轻重缓急,加快步伐。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一些改革举措应尽可能规范化,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推出。要制定一个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改革开放发展进程相适应,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改革立法工作,实行责任制,探索委托缺点,发挥实际工作者和专家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确定的立法计划项目,政府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的,由主要领导负责,做到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坚持法制统一,从大局出发,这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转变观念,树立市场主体权利本位的观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思想。要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加强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大胆借鉴,严格审查把关,努力提高法规、规章的质量。同时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时修改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不相适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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